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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商標注冊常見的各種雷區(qū)
作者:洛陽優(yōu)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0-08-10 08:23:41
在商標注冊的時候,企業(yè)不外乎最關心的就是商標注冊是否成功,然而商標之路漫其修遠兮,例如商標異議、商標近似等雷點過多,爾等將上下而求索。今天,標局小編就從洛陽商標注冊之路上的各個雷區(qū)出發(fā),給大家說上一說標局如何護法商標注冊。
第一:形式審查,不予通過。
根據(jù)以往數(shù)據(jù)來看,每年無法通過的商標注冊都占大多數(shù)。為什么會無法通過呢?主要是某些代理公司知識產權顧問專業(yè)水平不高,對客戶提交的資料也沒有好好審查,導致商標注冊最終未被通過。
標局提醒:商標注冊的第一步就是形式審查,如果形式審查通過了,商標注冊申請才能進行下一步。標局在幫客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前,嚴格審查客戶提交資料是必須的,為了避免出現(xiàn)形式審查環(huán)節(jié)可能出現(xiàn)的人為失誤,有利于提高注冊商標成功率。
第二:商標近似,不予通過。
通過了形式審查只是第一步,注冊商標的時候,如果存在商標相同或是近似而導致商標注冊失敗才是最糟糕的呢。所以,在申請商標注冊之前,一定要上標局免費查詢是否有雷同的商標。
標局在提交客戶申請材料之前,不僅會在標局查詢,還會再商標局多次查詢,確保不存在雷同商標,再為客戶提交申請材料,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為因素導致注冊失敗的概率。
第三:駁回復審,不予通過。
造成商標注冊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申請人自身的原因,查詢盲期、商標審查等因素也會導致申請被駁回或被異議。
標局提醒:要是踩了這個雷點不要緊張,也不要放棄治療啊,還是有救的!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中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p>
很多商家、企業(yè)在商標注冊完成后會獲得一個商標注冊證。但是雖然有這個商標注冊證,但是由于對商標法律意識淺薄,而且對商標法律理解不全面,不知道商標注冊證的法律效益。今天我司就給大家說說商標注冊證的法律效益。在企業(yè)經(jīng)營的過程中,當一方以注冊商標作為某種證明,或者作為無形資產合資合作入股時,當事另一方切莫僅憑對面的商標注冊證就認為該商標合法有效。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設置商標注冊薄,記載注冊商標及其有關事項。企業(yè)應該首先向商標局查詢商標注冊簿來了解有關事項和該商標真正的法律狀態(tài),在做出決定。同樣在商標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時也需要先查詢商標注冊薄再做出有關決定。盡管《商標注冊證》本身并不能表明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tài),但是商標注冊證還是有法律效力的,作為一個由商標局下發(fā)的證書,偽造或者變造的依舊會承擔刑事責任。
《商標注冊證》是注冊商標的法律憑證。商標注冊人在印刷其注冊商標,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他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時都需要出示《商標注冊證》。
法律實務中存在不少商標權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標,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證據(jù)時,所舉證據(jù)卻寥寥無幾。商標的使用是商標權人證明商標處于正常使用的法律狀態(tài)、投入使用的時間以及商標知名度的重要證據(jù)。然而商標使用證據(jù)本身需要商標權人在日常的商標使用中慢慢積累下來,而非發(fā)生商標權益糾紛后再通過法律手段刻意制作。
法律實務中存在不少商標權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標,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證據(jù)時,所舉證據(jù)卻寥寥無幾。鑒于此,小編建議商標注冊人在商標使用中注意以下細節(jié)的操作以利于自身商標權益的維護:
1、委托加工備案業(yè)務中凸顯商標。由于我國對部分委托加工類產品實施備案制度,商標權人可以在備案業(yè)務中,備案帶有自身商標的產品外包裝。
2、產品包裝印制合同中明確商標條款。由于商標主要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呈現(xiàn),經(jīng)營者在與包裝印制公司簽署包裝合同時應當明確在合同中明確包裝所使用的具體商標及所適用的產品名稱。屬于圖案商標的還應當明確商標圖案。
3、廣告是擴大商標知名度的重要方式。商標權人要留存的不僅是廣告內容本身還包括商標權人與廣告經(jīng)營者之間的廣告業(yè)務合同。該合同中應當明確所推廣的商標名稱及產品名稱。
4、產品商標名稱與企業(yè)備案標準相結合。我國對實施企業(yè)標準的產品實施標準備案制度,即,企業(yè)需要將自己的產品標準到有關部門辦理備案供公眾查詢。經(jīng)營者可以利用此業(yè)務的特點,在備案企業(yè)標準時,對適用該標準的產品的名稱采用商標名稱。例如,商標為“xxx”,產品為餅干,則企業(yè)標準的名稱可以為:xxxx有限公司企業(yè)標準:xxx餅干。產品的商標名稱運用到企業(yè)標準中對經(jīng)營者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在公眾之中產生更有效的傳播。
5、強化商標在業(yè)務合同中的使用。經(jīng)營者與相對方簽署的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中,標注自身的商標有利于區(qū)分業(yè)務產品或服務同時也是證明商標使用情況的重要證據(jù)。例如買賣合同中明確所購買或銷售產品的商標,或在服務合同中明確服務經(jīng)營者的商標。如果合同本身不需要利用商標做業(yè)務區(qū)分,也可以在合同的頁眉、頁腳處添加雙方的商標標識,既顯得美觀又能起到證明商標使用的作用。
6、業(yè)務單據(jù)保存。經(jīng)營者與業(yè)務相對方之間的發(fā)票、訂單或其他單據(jù)中均可以標注產品的商標。尤其發(fā)票中標注產品商標與產品規(guī)格對區(qū)分產品類型同時具有重要作用。
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申請時,若發(fā)現(xiàn)存在近似商標問題,將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無法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的作用是區(qū)分同一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費者辨認挑選,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標,否則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商標法》亦明確規(guī)定禁止近似商標注冊。如何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呢?我們要如何進行商標近似判斷?
商標局審查員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主要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xiàn)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辦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若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或者商標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含義無明顯區(qū)別,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若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shù)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或者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或者商標由四個或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含義無明顯區(qū)別,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若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若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若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副詞或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示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申請時,務必要做好相應的商標查詢工作,以辨別所申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進而降低被駁回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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